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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26〕7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9日 【生效日期】2026年06月09日
【效力状态】有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达成的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相关规定,即日起,我国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马达加斯加花生进口。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进口花生,为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种植、加工,专供食用或加工使用的非种用脱壳花生籽实(Arachis hypogaea L.)。
三、输华企业注册管理
3. 花生豆象(Caryedon serratus)
4.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1. 花生斑驳病毒(Peanut mottle virus)
5.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2. 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四、装运前检疫与管理要求
(一)生产管控要求
马方需依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对输华花生的种植、加工、存放全流程开展有害生物疫情监测与综合防治。由当地植保、农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落实田间监测及综合治理工作,严禁使用中方禁止的农药。根据中方需要,马方需如实提供有害生物疫情调查报告及防治工作记录。
(二)加工、包装及运输规范
1. 输华花生需完成脱壳、过筛、人工挑选等工序,彻底剔除霉变粒、虫蛀粒、异物,确保无活虫、杂草、花生壳、土壤等杂质,并在出口前完成合规熏蒸处理,杀灭仓储害虫。
2. 加工后的输华花生需单独存放,与其他外销花生分区管理、严防污染。采用全新、洁净、合规的检疫包装材料,外包装需以中文或英文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同时清晰标注产品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3. 货物装运前,需对运输工具开展全面消杀检查,杜绝有害生物污染风险。
(三)出口检验检疫及证书要求
1. 马方需对每批输华花生开展检验检疫及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确保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要求。
2. 马方官方检疫实验室需完成样品检测分析,确认货物未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我国检疫及食品安全标准。
3. 对合规货物,马方需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需标注:“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Madagasca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同时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集装箱号,完成熏蒸处理的需备注熏蒸剂名称、剂量、温度、时长等关键信息。
五、进境检验检疫及处置规则
(一)证单与资质核查
核查货物是否来自中方注册登记企业,核验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现场货物查验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对进口花生实施全面检验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准予入境。
(三)不合格处置措施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来自未注册企业的货物,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货物携带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体检疫有害生物的,视情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存在其他不符合我国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形的,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对违规货物,中方将向马方通报情况,并根据违规严重程度,暂停涉事企业输华资质,直至马方完成整改并落实有效管控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