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78 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发布机关:海关总署
文 号:公告〔2026〕78 号
发布日期:2026 年 06 月 09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06 月 30 日
效力状态:有效
为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适用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包括:
- 无人驾驶航空器
- 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 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二、出口申报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对本公告所涉货物还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出口管制物项标识填报
-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备注” 栏中注明 “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
- 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管制标准,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符合管制标准的,应在《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 C 类快件报关单》(以下简称《C 类快件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 栏中注明 “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禁限管制信息填报
- 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 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 “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 和 “禁限管制申报要素” 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
- 在《C 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 栏的 “其他” 项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完整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技术参数等)。
- 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仅申报税号前 4 位的简化申报模式,必须申报完整税号。
(三)收发货人及生产单位信息填报
- 应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 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 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
- 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 栏中,应当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实际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随附单据要求
- 《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 《C 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
-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申报一致性要求
上述所有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三、特殊区域申报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上述区域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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